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簡字第14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簡字第14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基簡字第145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育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毒偵緝字第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育瑋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毒聲字第34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確定,被告經執行觀察、勒戒處分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8年12月31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緝字第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為證,足認被告經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依修正生效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依法應追訴處罰。從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
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施用足以導致精神障礙及生命危險之成癮性毒品,足見被告法治觀念薄弱,所為實不足取,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單純,又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犯罪手段平和,亦未因此而危害他人,所生損害非大,並參諸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以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處遇為宜,兼衡其犯罪之手段、品性、生活狀況,戶籍資料記載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坦然承認犯罪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姿妤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書記官劉珍珍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毒偵緝字第63號被告張育瑋男2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000○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育瑋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緝字第57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詎其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之109年7月9日下午8時20分許為警採尿回溯前96小時內之某時,在基隆市○○區○○○街00號北極星汽車旅館內,以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咖啡包加水飲用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為列管毒品人口,經警通知於109年7月9日下午8時20分許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育瑋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且被告為警採集之尿液檢體,經送驗後,結果呈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8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列管毒品人口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及勘察採證同意書各1份附卷可稽,堪認其自白與事實相符。此外,復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矯正簡表各1份在卷可參,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檢察官林姿妤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書記官林叔麗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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