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66號聲請人即被告之母 黃淑娟 被告林 韋萱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110年度簡字第852號),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韋萱 提出新台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請准予被告林韋萱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次按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35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而聲請人以被告之母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
三、查被告林韋萱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0年6月9日裁定羈押在案。茲聲請人為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全案犯罪情節及現有卷證資料,認以具保之方式,對被告即有相當程度之心理約束力,可替代羈押手段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准予被告提出新臺幣2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書記官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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