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13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宥慧
李俊葦 被告 邱瑞鎮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110年度附民字第113號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前項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此有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下簡稱上訴人)等對被告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235號毀損債權案件,被告獲判無罪,經本院於110年5月13日以110年度附民字第113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上訴人等於110年5月19日收受判決正本後,於同年6月7日提起上訴,由本院收受,此有上開刑事判決、送達回證及刑事附帶民事聲明上訴狀上之本院收狀章可參。惟本案110年度易字第235號刑事案件經判決後,檢察官及被告等迄於上訴期間屆滿前均未具狀提出上訴,此有本院上訴抗告查詢清單2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上訴人等之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書記官謝儀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