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家上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及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上字第176號上訴人 劉金鼎
劉光德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 律師被上訴人 蘇郁綸
蘇紹鴻 蘇紹榮 蘇銀珠 蘇慧珠 劉振良 劉振聲 劉文慶 劉鳳嬌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及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親字第6號、第52號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聲請命被上訴人接受親子血緣鑑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上訴人蘇郁綸(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上訴人蘇紹鴻(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上訴人蘇紹榮(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上訴人蘇銀珠(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上訴人蘇慧珠(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上訴人劉振良(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上訴人劉振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上訴人劉文慶(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上訴人劉鳳嬌(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於民國101年8月3日上午10時至新北市○○區○○路○○號法務部調查局第六處,與上訴人劉金鼎(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訴人劉光德(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共同接受親子血緣DNA之檢驗鑑定。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劉金鼎、劉光德主張: 伊等 在戶籍上登記父為 劉阿海 (男、民國前00年0月0日生、民國49年12月26日死亡)、母為 胡阿鳳 (女、民國前00年00月00日生、民國70年11月17日死亡),嗣胡阿鳳於民國50年3月1日另與 蘇阿布 (男、民國前00年00月0日生、民國53年9月17日死亡)結婚。而劉阿海在戶籍上登記之婚生子女除伊等外,僅有 劉阿煌 (男、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惟劉阿煌已於民國77年4月18日死亡,其尚生存之子女有被上訴人劉振良、劉振聲、劉文慶、劉鳳嬌(下稱劉振良等4人);另戶籍上登記父為劉阿海、母為胡阿鳳、出養予蘇阿布之 蘇金泉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亦於民國97年5月13日死亡,其子女有被上訴人蘇郁綸、蘇紹鴻、蘇紹榮、蘇銀珠、蘇慧珠(下稱蘇郁綸等5人)。倘伊等與蘇金泉、劉阿煌之生父均為劉阿海者,伊等與蘇金泉、劉阿煌之子女所作血緣關係鑑定結果,應無矛盾可言。經伊等與蘇金泉之子蘇郁綸於民國94年6月2日經 柯滄銘 婦產科進行血緣關係鑑定結果為:「蘇郁綸與劉金鼎(即上訴人)之叔侄關係概率大於99.996763%,蘇郁綸與劉光德(即上訴人)之叔侄關係概率大於99.789700%」, 惟伊 等與劉阿煌之子劉振良於民國97年6月27日經柯滄銘婦產科所為血緣關係鑑定結果為:「劉振良與劉金鼎半血親關係指數為11.8385,半血親關係研判為『很有可能』,但兩人之Y染色體半套型不吻合,表示兩者父系遺傳不符;劉振良與劉光德之半血親關係指數為1.3931,半血親關係研判為『有可能』,但兩人之Y染色體半套型不吻合,表示兩者父系遺傳不符」等情,有94年6月2日第00000000號血緣關係鑑定結果、97年6月27日第00000000號血緣關係鑑定結果可稽(見原審第6號卷第24至32頁),竟出現蘇郁綸與劉振良之父系遺傳不符之情形,顯與戶籍登記有矛盾,且 據聞伊 等與劉阿海並無親子關係,實為胡阿鳳自蘇阿布受胎所生,致實情不明。爰聲請命被上訴人劉振良等4人與被上訴人蘇郁綸等5人為DNA血緣關係鑑定,及明被上訴人劉振良等4人、被上訴人蘇郁綸等5人與伊等為DNA血緣關係鑑定,以 明伊 等與劉阿海、蘇阿布之親子關係等語。
二、按法院認應證之事實重要,且舉證人之聲請正當者,應以裁定命他造提出文書。此於勘驗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聲請命被上訴人為血緣鑑定為立證方法,而親子血緣關係存在與否,現代生物科學發達,醫學技術進步,以DNA檢驗方法鑑定子女血統來源之精確度極高,且為一般科學鑑定及社會觀念所肯認,乃週知之勘驗方法(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004號判決要旨參照),自屬對應證事實之重要證據方法。是上訴人前開聲請洵屬正當。因親子血緣DNA鑑定需取兩造之血液為檢體,即需兩造本身配合,爰依前揭規定,命兩造應於民國101年8月3日上午10時,攜帶戶口名簿及身分證或護照等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正本至新北市○○區○○路○○號法務部調查局第六處接受親子血緣DNA之檢驗鑑定。至於蘇阿布之養女 蘇新妹 ,雖生父母為劉阿海、胡阿鳳,惟蘇新妹已歿且無子嗣;另名養女 蘇任妹 之生父母非劉阿海、胡阿鳳, 爰無命 其子女為DNA血緣關係鑑定之必要,附此敘明。又被上訴人劉振良等4人、蘇郁綸等5人如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接受血緣鑑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367條準用第345條之規定,本院得審酌情形認上訴人主張之事實為真實,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家事庭
審判長法官藍文祥
法官石有為法官張競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書記官柳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