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456號債權人 邱黃幸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乾亨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請求週年利率12%之釋明文件影本(若無,請改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二、提出票號CLA0000000號支票為付款提示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內容須清晰),或提出該筆新台幣200萬元借款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影本或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返還。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