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花簡字第79號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花簡字第79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潘星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8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潘星霏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潘星霏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於偵查中雖曾辯稱:我有中度焦慮、憂鬱、躁鬱,曾經診斷有竊盜癖,當時有就診服藥,但約4年前搬回花蓮居住後就未回台北看醫生拿藥,心裡躁鬱時會有衝動想偷東西等語(見偵卷第21頁),並提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為證(見警卷第17之1頁,障礙等級為中度)。然依現場監視錄影畫面擷取照片所示(見警卷第39至43頁),被告進入賣場後,係在不同之貨架分別拿取如起訴書附表所載之商品,並將商品置於購物袋內,其所竊取之商品,均屬保養品及香水,可見被告當時意識清楚,顯係依特定用途挑選商品行竊,且其於警詢、偵查中就本案發生原因、過程、手段等情節,均能清楚描述,足認其為本案犯行時意識尚屬清楚,其主觀上應具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及竊盜之故意無疑,難認被告有何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或因此而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有顯著降低之情形,並無依刑法第19條之規定不罰或減輕其刑之餘地。

 ㈢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此有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可考,素行非佳,其竟仍不知警惕,因貪圖小利,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惟念其係徒手竊取,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及其持有上開身心障礙證明,所竊商品之價值非微然均已返還(詳後沒收部分);兼衡被告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卷附個人戶籍資料)、從事網拍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見警卷第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被告本件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已歸還告訴代理人 鍾思婕 ,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憑(見警卷第37頁),應認此部分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凱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映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

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周育陞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805號

  被   告 潘星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潘星霏於民國114年1月16日12時57分許至同日13時3分許,在花蓮縣○○市○○路000號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寶雅花蓮中山店內,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貨架上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將該等商品放進隨身手提袋內而得手,嗣於未結帳而欲離開該店時,在店門口為該店經理鍾思婕攔下並報警處理,因而經當場查獲。

二、案經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委請鍾思婕訴由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潘星霏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鍾思婕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並有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商品售價明細表各1份及監視錄影畫面截圖9張、遭竊商品照片14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又被告竊得之物,均業已發還告訴代理人,有贓物領據保管單1紙在卷可稽,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無庸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6  日

               檢 察 官 王凱玲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價格(新臺幣)

1

MEXX自信相隨女性淡香水

1瓶

599元

2

MEXX經典都會女香

1瓶

799元

3

未來美超級A醇緊緻透亮精華

1瓶

980元

4

活水酵能清透潔膚乳

1瓶

650元

5

活水酵能清透水凝霜

1瓶

2580元

6

活水酵能保濕噴霧

1瓶

1100元

7

提提研超級纖維超導水保濕面膜

3包

129*3=387元

                   總價:70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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