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0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200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楊鎮愷 債務人 江麗珠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壹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叁仟柒佰零柒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陸佰零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
㈣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書記官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