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徐淑真 被告 孫廷亞 上列被告因民國100年度嘉簡字第174號毀損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蘇清水
法官林坤志法官蘇姵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許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