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晁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晁瑋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楊晁瑋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許睿軒附表:
(1)因於99年9月27日,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港交簡字第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於99年12月3日確定。
(2)因於99年11月1日,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經本院以99年度嘉交簡字第10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於99年12月10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