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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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615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非訟代理人 駱亮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鍾睿勝鍾彭素娥鍾逸庭鍾易樺 、嚴萬霞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相對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二、提出抵押權擔保範圍中之債權證明文件正本。
三、提出本件全部地號之歷次權利變更登記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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