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侵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附民字第47號和解筆錄
原告A女年籍.兼法定代理人A母年籍.被告 林育正 被告 謝耀緯 被告 古金輻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侵附民字第47號就本院101年侵訴字第79號、101年度侵訴字第114號妨害性自主二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
6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高增泓法官盧軍傑書記官周玉茹通譯張倪嘉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A女兼法定代理人A母被告林育正被告謝耀緯被告古金輻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林育正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拾貳萬元,其給付方法為自民國101年9月5日起至102年8月5日按月於5日各給付壹萬元至原告A母指定之帳戶(第一銀行,戶名:陳OO,帳號:000-00-000000),共12期,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被告謝耀緯應給付原告拾捌萬元,並於本日當庭交付全額予原告點收無誤,不另給據。
三、被告古金輻應給付原告拾貳萬元,其給付方法為於101年9月15日給付 陸萬 元,餘額自101年10月15日起至102年3月15日按月於15日各給付壹萬元至原告A母指定之帳戶(第一銀行,戶名:陳OO,帳號:000-00-000000),共7期,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四、被告林育正、謝耀緯、古金輻同意日後不再和原告有任何接觸。
五、原告其餘請求拋棄,在被告林育正、謝耀緯、古金輻保證日後不再犯相類案件之前提下,原告願意給予被告林育正、謝耀緯、古金輻緩刑自新之機會。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A母指印)
(A女指印)被告林育正
謝耀緯古金輻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6庭
書記官周玉茹審判長法官胡堅勤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