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2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564號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9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0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本件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110年6月11日送達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算至同年7月12日(期日之末日為週日,遞延至週一)止,即告屆滿。乃聲請人遲至110年9月6日始對之聲請再審,顯已逾期,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林金吾法官陳靜芬法官石有為法官許秀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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