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清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34號聲請人 許筱婷 代理人 姜俐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許筱婷自中華民國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總額逾12,000,000元,除有第12條規定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法院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時,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5款及第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同條例第16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可參。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0日以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51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並經司法事務官以106年度司執消債更第211號更生事件進行更生程序,嗣經司法事務官於106年8月11日編製、公告債權表,聲請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2,669,649元,已逾12,000,000元,而聲請人及全體債權人復未對上開債務總額提出異議而告確定,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是以本件縱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依上開規定,本院仍不得認可該更生方案。從而,本件應由本院以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
三、依首揭規定,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本裁定已於107年3月31日上午10時公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書記官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