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0年度附民字第202號原告 陳俊雄 訴訟代理人 陳志揚 律師
魏序臣 律師被告 黃裕倉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選訴字第10號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卷附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潔茹
法官李郁屏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姿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