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289號原告 楊在治
林慧萍 被告 鄭春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尚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0年8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2件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等之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書記官林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