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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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93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瑞林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壹萬玖仟零陸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陸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壹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