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上易字第1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上易字第170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培綸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300號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0478號;一審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11年度偵字第27356號、111年度偵字第第30459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8206號),提起上訴(上訴後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368號、同署112年度偵字第8537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662號、同署112年度偵字第3100號、第72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黃培綸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貳拾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黃培綸前與 黃若榛 為同事,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民國111年1月4日起至同年5月17日止,在不詳處所,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予黃若榛,對黃若榛施用詐術,接續向黃若榛佯稱:投資期貨獲利良好、需繳納保證金、稅金、服務費等方能取回投資款,或稱家人車禍亟需用款,或需給付 銀行 人員佣金等情,致黃若榛陷於錯誤,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匯款至黃培綸指定之帳戶(各次匯款時間、金額及匯入帳戶,詳如附表一編號1至96所示),另以面交或刷卡方式,交付如附表二所示款項(各次交付或刷卡之時間、地點及金額,詳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合計自黃若榛詐得新臺幣(下同)421萬2,000元。
二、案經黃若榛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偵查起訴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理由
壹、證據能力本判決引為判斷基礎之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之傳聞供述證據,經檢察官、被告分別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本院卷第100、185頁、第252-253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或不當取證情事,亦無顯不可信或證明力過低,而均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另本判決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依法定程序取得,經本院審理時逐一提示而為合法調查,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相當關聯性,自得據為裁判基礎。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黃培綸對於上揭被訴(含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黃若榛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指訴情節相符。本院於112年8月3日為告訴人與被告試行調解,雙方以421萬2,000元成立調解(調解部分另詳下述),告訴人於調解當日表示:我與被告間全部的損害金額為421萬2,000元,我不請求利息,就以本金與被告成立調解等語,被告於同日亦表示:本院審理期間移送併辦之事實,均是告訴人依我指示所匯入,都在調解合意的421萬2,000元之內等語,有本院112年8月3日訊問筆錄可參(本院卷第141-142頁)。另本案被告自111年1月4日起至同年5月17日先後自告訴人收取之金額合計421萬2,000元,已據告訴人提出帳目資料附卷(本院卷第215-228頁),經本院逐筆核對卷內證據彙整後,製作如附表一所示匯款明細及附表二所示面交及刷卡明細,告訴人及被告對於附表
一、二所示明細內容均表示沒有意見(本院卷第252頁),是被告因本案犯罪事實向告訴人詐得之款項,既經告訴人提出自製之帳目資料,經本院逐筆核對卷證無訛,由被告與告訴人合意確認在卷,自以本院依告訴人之帳目資料所製作如附表一、二所示金額合計421萬2,000元為據。
二、本案並有以下證據資料足資佐證:㈠被告與告訴人LINE對話紀錄截圖、LINE對話紀錄文字檔(警
卷第27-33頁,偵一卷第183-189頁,偵二卷第13-15頁、第25-30頁)。
㈡告訴人黃若榛中國信託銀行ATM交易明細91張(偵二卷第39-2
75頁)、6張(警卷第29、32頁)、轉帳交易明細3張(偵一卷第213-217頁)。
㈢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申請人資料、通聯
紀錄(門號申請人均為 朱紫菱 ,其中0000000000為被告於111年8月6日警詢記載之當時持用之行動電話,見偵一卷第299、301-314、315-475、477-611、613-677頁,警卷第3頁)。
㈣告訴人黃若榛郵局存摺內頁(偵二卷第17頁)、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6張(偵二卷第19-23、67、95、293頁)。
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葉真慈 中信銀行帳戶遭警示,警卷第37-39頁)。
李佳美 提供與被告LINE對話紀錄及中國信託銀行存款明細(一審併辦偵一卷第55-91頁)。
魏心妤 中國信託銀行第00000000000號帳戶明細(一審併辦偵四卷第19-22頁)。
㈧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長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黃若榛)(一審併辦偵四卷第26頁正反面)、告訴人黃若榛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二審併辦警卷第101-155頁)。
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魏心妤)(一審併辦偵四卷第27-28頁)。
魏廷雯 中國信託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明細(一審併辦偵五卷第75-77頁)。
魏廷雯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新莊分局昌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一審併辦偵五卷第79-81、85頁)。
黃信璋 提供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及與被告LINE對話紀錄(
一審併辦偵五卷第53-60、67-69頁)。黃信璋提供被告黃培綸有在使用的○○○○遊戲帳號截圖資料(
一審併辦偵五卷第63-65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吳展榮張瑋 洳、 林品璿許凱安 指認被告)(二審併辦警卷第43-57頁)。
林品璿(原名 林玟伶 )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二審併辦警卷第87-88頁)。
林子傑 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二審併辦警卷第91-92頁)。
許凱安(原名 許雅鈞 )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二審併辦警卷第93-95頁)。
林德偉 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二審併辦警卷第97-99頁)。
被告與告訴人黃若榛111年5月18日之後LINE對話截圖(二審併辦警卷第187-190頁)。
張瑋洳 庭呈與被告對話紀錄(二審併辦偵二卷第65-99頁)。
張瑋洳之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永信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二審併辦偵二卷第101頁)。
被告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二審併辦警499卷第111-184頁)。
朱紫菱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二審併辦警499卷第187-204頁)。
黃筠 淯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二審併辦警499卷第207-225頁)。
黃瓊慧 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二審併辦警499卷第227-248頁)。
謝佳琪 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二審併辦警499卷第249-255頁)。
李佳美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二審併辦警499卷第265-270頁)。
葉真慈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二審併辦警499卷第283-285頁)。
黃信璋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二審併辦警499卷第291-294頁)。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黃若榛、朱紫菱、 黃筠淯 、黃瓊慧、
謝佳琪、魏心妤、李佳美、魏廷雯、葉真慈指認被告)(二審併辦警499卷第303-348頁)。
告訴人黃若榛於超商所設置中國信託銀行ATM存款畫面(二審併辦偵4662號卷第65-75頁)。
黃筠淯、黃瓊慧、黃信璋提供與被告LINE對話紀錄及中國信託銀行存款明細(二審併辦偵4662卷第113-143頁)。
告訴人黃若榛庭呈案發後與被告LINE對話紀錄1紙(本院卷第211頁)。
證人黃信璋(○○○○○○○○○)、葉真慈、魏心妤、魏廷雯、李佳
美(以上葉真慈等4人均為提供帳戶供遊戲幣業者買賣遊戲幣使用)之警詢筆錄。
證人吳展榮、張瑋洳、林品璿(原名林玟伶)、林子傑、許
凱安(原名許雅鈞)、林德偉、朱紫菱、黃筠淯、黃瓊慧(以上均為出借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供遊戲幣業者買賣遊戲幣使用)之警詢筆錄。
證人謝佳琪(出借帳戶給被告)之警詢筆錄。
三、查證人黃信璋為○○○○○○○○○,其於111年7月31日警詢供述:設立○○○○等遊戲帳號,○○○○○○○,為滿足客戶把玩遊戲時,可以自存現金方式買賣遊戲幣,故提供公司員工或第三人所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讓客戶可以使用公司所提供的帳戶自存現金購買遊戲幣,客戶以1.35比例幣值購買遊戲點數,以
1.5比例幣值將遊戲點數換回現金,公司即賺取價差,公司員工係透過公司統一的LINE帳號對外與客戶聯繫,客戶僅係以自存現金方式購買遊戲幣使用,客戶匯入公司(含員工或第三人)帳戶的錢只是暫存購買遊戲幣使用,均有經帳戶所有人同意,未做不當使用。被告黃培綸為公司客戶,本案發生後,經比對交易明細,發現有問題的 金流 皆來自玩家黃培綸等情(見一審併辦偵五卷第17-27頁),證人葉真慈、魏心妤、魏廷雯、李佳美、張瑋洳、黃筠淯、黃瓊慧、吳展榮、許凱安、林德偉等人,或係因受雇而提供本案所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予雇主即遊戲幣買賣業者使用,或因親友受雇遊戲幣買賣業者,將帳戶經由受雇親友提供遊戲幣買賣業者使用。證人林品璿則係提供自己及其弟林子傑的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讓被告買賣遊戲點數,證人朱紫菱為被告前女友,證人謝佳琪為被告同事,朱紫菱及謝佳琪均有出借所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供被告買賣遊戲點數使用,均據上揭證人於警詢證述在卷,對照告訴人之陳述,告訴人係依被告指示將金錢匯入附表一所示各該帳戶,被告於警詢、偵訊雖未完全坦承詐欺取財犯行,但供述:告訴人所匯入如附表一所示款項,係使用於線上遊戲,有購買遊戲幣要求客服人員轉到遊戲幣帳戶等情(警卷第3-5頁,偵一卷第15-21頁),堪認告訴人所匯入如附表一所示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之款項,均由被告個人使用,非由被告以外其他帳戶申辦名義人取得,而與各該其他帳戶申辦名義人無涉,附表一所示各該帳戶之所以遭列為警示帳戶,係因告訴人報案並提出本案對被告之告訴之故,無生於附表一所示被告以外各帳戶申辦名義人之財產損害,雖有部分附表一所示帳戶申辦名義人對被告提出詐欺告訴,然已據檢察官於起訴書及併辦意旨書說明,被告指示告訴人匯入各該帳戶之行為,對於提供帳戶之人,並未構成詐欺取財罪,對此部分不另為不起訴處分(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0478號起訴書《告訴人葉真慈》、同署111年度偵字第2735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一審併辦一告訴人李佳美》),另證人吳展榮、張瑋洳、林品璿(原名林玟伶)、林子傑、許凱安(原名許雅鈞)、林德偉經警移送所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部分,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罪嫌不足,於112年6月7日以112年度偵字第8424號為不起訴處分(本院卷第269-275頁),均附此敘明。
四、綜上,被告為圖一己私利,對告訴人施用詐術,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先後匯款至附表一所示被告指定之帳戶,及以面交或刷卡方式交付附表二所示款項,合計421萬2,000元,事證明確,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被告先後多次詐騙告訴人,使告訴人陷於錯誤,以附表一、二所示匯款、面交或刷卡方式,多次交付財物給被告,被告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主觀上本於單一犯意而接續對告訴人施用詐術,目的在持續自告訴人取得財物,所侵害者為同一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於刑法上以接續犯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即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二、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735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一審併辦一)、111年度偵字第3045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一審併辦二)、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820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一審併辦三)、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436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二審併辦一)、112年度偵字第853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二審併辦二)、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66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二審併辦三)、112年度偵字第3100號、第723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二審併辦四)所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與原起訴犯罪事實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屬同一案件(詳如附表一、二備註欄所示),本院均應併予審理。
三、撤銷原審判決之理由㈠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
⒈告訴人稱其另有向被告匯款及面交現金,有告訴人提出其與被告自111年2月22日至同年0月00日間之LINE對話紀錄可佐,部分事實與起訴之犯罪事實,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法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法院應全部審判,而有調查之必要,原判決未將此部分受詐騙金額一併審理,量刑輕重及沒收犯罪所得數額均會因此受到影響,有撤銷原判決,另為適當判決之必要。⒉被告利用其與告訴人曾為同事關係,取得告訴人之信任,以
投資等情為由詐騙告訴人,犯案期間長達數月,得手金額高達數百萬元,所生損害甚鉅,惡性非輕。且犯後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之損害,於原審中甚至曾試圖合理化自己詐騙告訴人之動機,顯見毫無悔意,犯後態度不佳,原判決量處之刑度,實無收警惕之效,未能使罰當其罪,亦難認適法妥當。爰依告訴人之請求,提起上訴。㈡原判決以被告本案犯行,罪證明確,於論罪後予以科刑,固
非無見,惟查:檢察官上訴本院後,有如前所述經臺南地檢署、桃園地檢署檢察官移送併辦之事實,與原判決依起訴及原審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具有實質上一罪之同一案件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法院應併予審理,原審未及審酌,認定事實容有欠缺,且攸關本案被告行為所生之損害,及應沒收犯罪所得之範圍,檢察官上訴指摘補充,為有理由,應由本院撤銷改判,以臻適法。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在本案之前因多次竊盜、毀損、妨害兵役等案件受刑之宣告與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素行不佳。被告年輕力壯,不思憑自己能力以正途賺取所需財物,為圖一己私利,利用其與告訴人曾為同事關係,取得告訴人之信任,詐騙告訴人,犯罪期間長達數月,得手金額高達421萬2,000元,所生損害甚鉅,情節非輕。犯後於警詢、偵查中猶矢口否認犯行,至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始為自白認罪之供述。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之112年8月3日雖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同意賠償告訴人421萬2,000元,告訴人拋棄利息等其餘請求,並約定給付方式為:第1期款項73萬2,000元於112年8月10日匯至告訴人指定帳戶,第2期至第58期款項(348萬元)自112年9月起,於每月10日匯款6萬元至告訴人指定帳戶,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有本院112年8月3日112年度附民字第170號(112年度附民移調字第76號)調解筆錄在卷足參(本院卷第143-144頁),然被告迄至本院112年8月15日審理期日,並未依調解筆錄履行給付已屆期之第1期款項,對此,被告供述:第1期款項給付有問題,但可於下次審理期日(即112年8月22日)先支付20萬元等語(本院卷第186頁),然被告並未依承諾於本院112年8月22日審理期日提出20萬元給付告訴人,並稱:履行頭期款有困難(本院卷第265頁),參以告訴人提出本案調解成立後之112年8月9日以後告訴人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本院卷第211頁),被告於112年8月9日對告訴人表示:女友家人說,收到判決確定,他們會幫忙等語,但告訴人於被告應履行第1期款項之112年8月10日晚間詢問被告「轉完了嗎」、「怎麼沒有匯」,被告答稱「他們說要有裁定確定緩刑,願意一次性處理,沒有確定他們也是怕怕的」、「我真的盡力講了兩天了」,復參告訴人向本院表示:被告要求我向法院求情,待判決緩刑之後才會一次將全部金額給付給我,我不相信,不同意緩刑等語(本院卷第157頁112年8月11日公務電話紀錄),則被告是否出於為獲輕判或緩刑宣告而虛與告訴人成立調解,不無疑義,誠信程度不足。兼衡被告於本院自陳○○○○之教育程度,未婚無子女,目前與姑姑同住,日間受雇○○○○做○○,夜間從事○○○○幫忙○○,月收入約0-0萬元之經濟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
五、沒收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本案向告訴人詐得如附表一、二所示財物合計421萬2,000元,係被告之犯罪所得,業經被告花用,未賠償返還告訴人,被告雖於112年8月3日在本院與告訴人成立調解,但未依調解筆錄給付分文,已如前述,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就本案未扣案之被告犯罪所得合計421萬2,000元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末按宣告緩刑與否,固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惟法院行使此項職權時,除應審查被告是否符合緩刑之法定要件外,仍應就被告有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亦即應就被告犯罪狀況、有無再犯之虞,及能否由於刑罰之宣告而策其自新等情,加以審酌;法院行使此項裁量職權時,應受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即必須符合所適用法律授權之目的,並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法律感情及慣例等所規範,若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時,得認係濫用裁量權而為違法。又行為人犯後悔悟之程度,是否與被害人(告訴人)達成和解,及其後是否能確實善後履行和解條件,以彌補被害人(告訴人)之損害,均攸關法院諭知緩刑與否之審酌,且基於「修復式司法」理念,國家亦有責權衡被告接受國家刑罰權執行之法益與確保被害人(告訴人)損害彌補之法益,使二者間在法理上力求衡平(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623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601號、104年度台上字第3442號判決參照)。本件被告雖於本院審理期間與告訴人成立調解,但並未依調解筆錄履行給付,難以排除被告為獲輕判,出於僥倖心態而為調解,是否真誠悔悟,非無疑義。復據告訴人表示:希望判重一點,不同意被告緩刑等語(本院卷第157、266頁),本院認為被告並無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仍有受刑罰矯治之必要,爰不併為緩刑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黃睦涵提起公訴、移送併辦、同署檢察官林朝文、蔡宗聖、吳梓榕移送併辦,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何嘉仁、李家豪、姚承志移送併辦,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李佳潔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陳建弘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黃裕堯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謝文心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匯款)編號付款日期時間付款金額付款方式帳戶所有人帳戶名稱證據出處備註1111.01.0409:53200,000元匯款黃培綸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黃培綸之中國信託銀行明細(本院併辦警499卷P111)南檢111偵20478起訴事實南檢112偵8537二審併辦一事實2111.02.0709:1845,000元匯款同上同上黃培綸之中國信託銀行明細(本院併辦警499卷P123)同上3111.02.1609:00252,000元匯款同上同上黃培綸之中國信託銀行明細(本院併辦警499卷P130)同上4111.03.0721:0820,000元匯款同上同上黃培綸之中國信託銀行明細(本院併辦警499卷P135)同上5111.03.0819:578,000元匯款同上同上黃培綸之中國信託銀行明細(本院併辦警499卷P136)同上6111.03.1321:242,000元匯款同上同上黃培綸之中國信託銀行明細(本院併辦警499卷P138)同上7111.04.0711:2130,000元匯款朱紫菱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朱紫菱之中國信託銀行明細(本院併辦警499卷P187)同上8111.04.0810:439,000元匯款黃培綸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黃培綸之中國信託銀行明細(本院併辦警499卷P149)同上9111.04.1908:4830,000元匯款同上同上黃培綸之中國信託銀行明細(本院併辦警499卷P155)同上10111.04.1909:0130,000元匯款同上同上黃培綸之中國信託銀行明細(本院併辦警499卷P155)同上11111.04.1914:0585,000元匯款同上同上黃培綸之中國信託銀行明細(本院併辦警499卷P155)同上12111.04.1919:5730,000元匯款黃瓊慧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黃瓊慧之中國信託銀行明細(本院併辦警499卷P229)同上13111.04.1909:1410,000元匯款黃筠淯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 黃筠淯之 中國信託銀行明細(本院併辦警499卷P207)南檢111偵20478起訴事實南檢112偵8537二審併辦二事實桃檢112偵4662二審併辦三事實14111.04.2011:2730,000元匯款黃培綸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黃培綸之中國信託銀行明細(本院併辦警499卷P156)南檢111偵20478起訴事實南檢112偵8537二審併辦二事實15111.04.2011:3630,000元匯款黃培綸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黃培綸之中國信託銀行明細(本院併辦警499卷P156)南檢111偵20478起訴事實南檢112偵8537二審併辦二事實16111.04.2014:2217,000元匯款黃瓊慧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黃瓊慧之中國信託銀行明細(本院併辦警499卷P230)南檢111偵20478起訴事實南檢112偵8537二審併辦二事實17111.05.0218:4530,000元匯款黃培綸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黃培綸之中國信託銀行明細(本院併辦警499卷P168)同上18111.05.0220:0230,000元匯款朱紫菱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朱紫菱之中國信託銀行明細(本院併辦警499卷P193)同上19111.05.0220:0430,000元匯款同上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朱紫菱之中國信託銀行明細(本院併辦警499卷P193)同上20111.05.0219:4530,000元匯款吳展榮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收據(偵二卷P87)南檢111偵20478起訴事實南檢112偵14368二審併辦一事實21111.05.0612:2675,000元匯款黃培綸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黃培綸之中國信託銀行明細(本院併辦警499卷P177)南檢111偵20478起訴事實南檢112偵8537二審併辦二事實22111.05.0619:4720,000元匯款黃瓊慧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黃瓊慧之中國信託銀行明細(本院併辦警499卷P231)南檢111偵20478起訴事實南檢112偵8537二審併辦二事實桃檢112偵3100等二審併辦四事實23111.05.0619:5430,000元匯款朱紫菱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朱紫菱之中國信託銀行明細(本院併辦警499卷P197)南檢111偵20478起訴事實南檢112偵8537二審併辦二事實24111.05.0620:3230,000元匯款同上同上朱紫菱之中國信託銀行明細(本院併辦警499卷P197)南檢111偵20478起訴事實南檢112偵8537二審併辦二事實25111.05.0619:5120,000元匯款黃筠淯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黃筠淯之中國信託銀行明細(本院併辦警499卷P214)南檢111偵20478起訴事實桃檢112偵4662二審併辦三事實26111.05.0620:1530,000元匯款謝佳琪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謝佳琪之中國信託銀行明細(本院併辦警499卷P251)南檢111偵20478起訴事實27111.05.0620:4530,000元匯款謝佳琪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謝佳琪之中國信託銀行明細(本院併辦警499卷P255)南檢111偵20478起訴事實28111.05.0716:4030,000元匯款黃培綸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黃培綸之中國信託銀行明細(本院併辦警499卷P178)南檢111偵20478起訴事實南檢112偵8537二審併辦事實229111.05.0716:4730,000元匯款同上同上黃培綸之中國信託銀行明細(本院併辦警499卷P178)南檢111偵20478起訴事實南檢112偵8537二審併辦二事實30111.05.0717:0130,000元匯款黃筠淯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黃筠淯之中國信託銀行明細(本院併辦警499卷P215)南檢111偵20478起訴事實南檢112偵8537二審併辦二事實31111.05.0716:5130,000元匯款謝佳琪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謝佳琪之中國信託銀行明細(本院併辦警499卷P255)南檢111偵20478起訴事實32111.05.0717:0320,000元匯款朱紫菱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朱紫菱之中國信託銀行明細(本院併辦警499卷P198)南檢111偵20478起訴事實南檢112偵8537二審併辦二事實33111.05.0717:1430,000元匯款同上同上朱紫菱之中國信託銀行明細(本院併辦警499卷P198)南檢111偵20478起訴事實南檢112偵8537二審併辦二事實34111.05.0716:5530,000元匯款黃瓊慧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黃瓊慧之中國信託銀行明細(本院併辦警499卷P231)南檢111偵20478起訴事實35111.05.0814:1110,000元匯款同上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黃瓊慧之中國信託銀行明細(本院併辦警499卷P243)南檢111偵20478起訴事實36111.05.0814:0930,000元匯款黃筠淯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黃筠淯之中國信託銀行明細(本院併辦警499卷P216)南檢111偵20478起訴事實南檢112偵8537二審併辦二事實桃檢112偵4662二審併辦三事實37111.05.0916:2730,000元匯款魏心妤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魏心妤中國信託銀行明細(併辦偵四卷P20)南檢111偵20478起訴事實南檢111偵60459一審併辦二事實38111.05.0916:4730,000元匯款黃瓊慧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黃瓊慧之中國信託銀行明細(本院併辦警499卷P233)南檢111偵20478起訴事實桃檢112偵3100等二審併辦四事實39111.05.0917:0430,000元匯款朱紫菱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朱紫菱之中國信託銀行明細(本院併辦警499卷P200)南檢111偵20478起訴事實南檢112偵8537二審併辦二事實40111.05.1000:3630,000元匯款李佳美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李佳美之中國信託銀行明細(本院併辦警499卷P267)南檢111偵20478起訴事實南檢111偵27356一審併辦一事實41111.05.1000:3730,000元匯款黃瓊慧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黃瓊慧之中國信託銀行明細(本院併辦警499卷P244)南檢112偵8537二審併辦二事實42111.05.1000:4130,000元匯款黃筠淯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黃筠淯之中國信託銀行明細(本院併辦警499卷P218)南檢111偵20478起訴事實南檢112偵8537二審併辦二事實桃檢112偵4662二審併辦三事實43111.05.1000:4230,000元匯款朱紫菱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朱紫菱之中國信託銀行明細(本院併辦警499卷P201)南檢111偵20478起訴事實南檢112偵8537二審併辦二事實44111.05.1021:0130,000元匯款魏心妤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魏心妤之中國信託銀行明細(併辦偵四卷P20)南檢111偵20478起訴事實南檢111偵30459一審併辦二事實南檢112偵8537二審併辦二事實45111.05.1021:0820,000元匯款魏廷雯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魏廷雯之中國信託銀行明細(併辦偵五卷P75)南檢111偵20478起訴事實桃檢111偵48206一審併辦三事實南檢112偵8537二審併辦二事實46111.05.1100:414,000元匯款朱紫菱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朱紫菱之中國信託銀行明細(本院併辦警499卷P202)南檢111偵20478起訴事實南檢112偵8537二審併辦二事實47111.05.1100:4230,000元匯款同上同上朱紫菱之中國信託銀行明細(本院併辦警499卷P203)同上48111.05.1100:4430,000元匯款黃筠淯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黃筠淯之中國信託銀行明細(本院併辦警499卷P220)同上49111.05.1217:1930,000元匯款黃瓊慧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黃瓊慧之中國信託銀行明細(本院併辦警499卷P246)同上50111.05.1217:1030,000元匯款李佳美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李佳美之中國信託銀行明細(本院併辦警499卷P269)南檢111偵20478起訴事實南檢112偵8537二審併辦二事實51111.05.1217:143,000元匯款黃筠淯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黃筠淯之中國信託銀行明細(本院併辦警499卷P222)南檢111偵20478起訴事實南檢112偵8537二審併辦二事實桃檢112偵4662二審併辦三事實52111.05.1217:162,000元匯款同上同上黃筠淯之中國信託銀行明細(本院併辦警499卷P223)同上53111.05.1217:1725,000元匯款同上同上黃筠淯之中國信託銀行明細(本院併辦警499卷P223)同上54111.05.1217:1230,000元匯款黃瓊慧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黃瓊慧之中國信託銀行明細(本院併辦警499卷P235)南檢111偵20478起訴事實桃檢112偵3100等二審併辦四事實55111.05.1218:428,000元匯款黃筠淯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黃筠淯之中國信託銀行明細(本院併辦警499卷P222)南檢111偵20478起訴事實南檢112偵8537二審併辦二事實56111.05.1218:3830,000元匯款魏心妤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魏心妤之中國信託銀行明細(併辦偵四卷P20)南檢111偵20478起訴事實57111.05.1223:0319,000元匯款林子傑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林子傑之中國信託銀行明細(本院併辦警卷P91)南檢111偵20478起訴事實南檢112偵14368二審併辦一事實南檢112偵8537二審併辦二事實58111.05.1223:0319,000元匯款林玟伶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林品璿之中國信託銀行明細(本院併辦警卷P88)南檢111偵20478起訴事實南檢112偵14368二審併辦一事實南檢112偵8537二審併辦二事實59111.05.1223:052,000元匯款同上同上林品璿之中國信託銀行明細(本院併辦警卷P88)南檢111偵20478起訴事實南檢112偵14368二審併辦一事實南檢112偵8537二審併辦二事實60111.05.1309:2830,000元匯款同上同上林品璿之中國信託銀行明細(本院併辦警499卷P246)南檢111偵20478起訴事實桃檢112偵3100等二審併辦四事實61111.05.1309:4830,000元匯款同上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林品璿之中國信託銀行明細(本院併辦警499卷P236)桃檢112偵3100等二審併辦四事實62111.05.1309:2530,000元匯款李佳美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李佳美之中國信託銀行明細(本院併辦警499卷P269)南檢111偵20478起訴事實南檢112偵8537二審併辦二事實63111.05.1309:3030,000元匯款魏心妤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魏心妤之中國信託銀行明細(併辦偵四卷P20)南檢112偵8537二審併辦二事實64111.05.1309:3530,000元匯款魏廷雯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魏廷雯之中國信託銀行明細(併辦偵五卷P75)南檢111偵20478起訴事實桃檢111偵48206一審併辦三事實南檢112偵8537二審併辦二事實65111.05.1309:3730,000元匯款葉真慈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葉真慈之中國信託銀行明細(本院併辦警499卷P285)南檢111偵20478起訴事實南檢112偵8537二審併辦二事實66111.05.1419:3030,000元匯款黃瓊慧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黃瓊慧之中國信託銀行明細(本院併辦警499卷P247)南檢111偵20478起訴事實南檢112偵8537二審併辦二事實67111.05.1419:3230,000元匯款同上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黃瓊慧之中國信託銀行明細(本院併辦警499卷P237)南檢111偵20478起訴事實南檢112偵8537二審併辦二事實68111.05.1419:3430,000元匯款魏心妤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魏心妤之中國信託銀行明細(併辦偵四卷P20)南檢111偵20478起訴事實南檢111偵30459一審併辦二事實南檢112偵8537二審併辦二事實69111.05.1419:386,000元匯款黃筠淯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黃筠淯之中國信託銀行明細(本院併辦警499卷P237)南檢111偵20478起訴事實南檢112偵8537二審併辦二事實70111.05.1420:3423,000元匯款李佳美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李佳美之中國信託銀行明細(本院併辦警499卷P269)南檢111偵20478起訴事實南檢111偵27356一審併辦一事實南檢112偵8537二審併辦二事實71111.05.1410,000元匯款告訴人女兒帳號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立即轉帳收據(偵二卷P225)南檢111偵20478起訴事實72111.05.1410,000元匯款告訴人女兒帳號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立即轉帳收據(偵二卷P225)南檢111偵20478起訴事實73111.05.1500:1230,000元匯款告訴人女兒帳號郵局帳號轉帳收據(偵二卷P227)南檢111偵20478起訴事實74111.05.1511:0710,000元匯款黃培綸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黃培綸之中國信託銀行明細(本院併辦警499卷P182)南檢111偵20478起訴事實南檢112偵8537二審併辦二事實75111.05.1521:1030,000元匯款林德偉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林德偉之中國信託銀行明細(本院併辦警卷P99)南檢111偵20478起訴事實南檢112偵14368二審併辦一事實南檢112偵8537二審併辦二事實76111.05.1521:0330,000元匯款同上同上林德偉之中國信託銀行明細(本院併辦警卷P95)南檢111偵20478起訴事實南檢112偵14368二審併辦一事實南檢112偵8537二審併辦二事實77111.05.1521:0630,000元匯款李佳美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李佳美之中國信託銀行明細(本院併辦警499卷P270)南檢111偵20478起訴事實南檢112偵14368二審併辦一事實南檢112偵8537二審併辦二事實78111.05.1521:0830,000元匯款黃信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黃信璋之中國信託銀行明細(本院併辦警499卷P294)南檢111偵20478起訴事實南檢111偵27356一審併辦一事實南檢112偵8537二審併辦二事實桃檢112偵3100等二審併辦四事實79111.05.1521:1930,000元匯款黃瓊慧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黃瓊慧之中國信託銀行明細(本院併辦警499卷P238)南檢112偵8537二審併辦二事實80111.05.1521:2030,000元匯款黃瓊慧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黃瓊慧之中國信託銀行明細(本院併辦警499卷P248)南檢112偵8537二審併辦二事實81111.05.1521:2130,000元匯款魏心妤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魏心妤之中國信託銀行明細(併辦偵四卷P21)南檢111偵20478起訴事實南檢111偵30459一審併辦二事實南檢112偵8537二審併辦二事實82111.05.1522:333,000元匯款吳展榮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收據(偵二卷P245)南檢111偵20478起訴事實南檢112偵14368二審併辦一事實83111.05.1616:1230,000元匯款不知名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收據(偵二卷P269)南檢111偵20478起訴事實南檢112偵14368二審併辦一事實南檢112偵8537二審併辦二事實84111.05.1616:2130,000元匯款不知名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收據(偵二卷P269)南檢111偵20478起訴事實南檢112偵14368二審併辦一事實南檢112偵8537二審併辦二事實85111.05.1616:0630,000元匯款張瑋洳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張瑋洳之中國信託銀行明細(本院併辦警卷P83)南檢111偵20478起訴事實南檢112偵14368二審併辦一事實南檢112偵8537二審併辦二事實86111.05.1616:0830,000元匯款吳展榮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收據(偵二卷P267)同上87111.05.1616:1130,000元匯款林德偉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林德偉之中國信託銀行明細(本院併辦警卷P99)南檢111偵20478起訴事實南檢112偵8537二審併辦二事實88111.05.1616:1730,000元匯款許凱安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許凱安之中國信託銀行明細(本院併辦警卷P95)同上89111.05.1617:1330,000元匯款朱紫菱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朱紫菱之中國信託銀行明細(本院併辦警499卷P204)同上90111.05.1617:1530,000元匯款同上同上朱紫菱之中國信託銀行明細(本院併辦警499卷P204)同上91111.05.1621:2730,000元匯款同上同上朱紫菱之中國信託銀行明細(本院併辦警499卷P239)同上92111.05.1621:3030,000元匯款黃筠淯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黃筠淯之中國信託銀行明細(本院併辦警499卷P225)南檢111偵20478起訴事實南檢112偵8537二審併辦二事實桃檢112偵4662二審併辦三事實93111.05.1621:3810,000元匯款李佳美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李佳美之中國信託銀行明細(本院併辦警499卷P270)南檢111偵20478起訴事實南檢111偵27356一審併辦一事實南檢112偵8537二審併辦二事實94111.05.1623:0917,000元匯款吳展榮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收據(偵二卷P275)南檢111偵20478起訴事實南檢112偵14368二審併辦一事實95111.05.1623:5013,000元匯款李佳美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李佳美之中國信託銀行明細(本院併辦警499卷P270)南檢111偵20478起訴事實南檢111偵27356一審併辦一事實南檢112偵8537二審併辦二事實96111.05.1709:00270,000元匯款黃培綸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黃培綸之中國信託銀行明細(本院併辦警499卷P184)南檢112偵8537二審併辦二事實以上共計3,127,000元附表二(面交及刷卡)編號日期時間地點面交金額備註1111.01.0809:30臺南市○○○郵局(臺南市○區○○路0號)100,000元南檢112偵8537二審併辦二事實2111.01.25上午9點多○○○○○附近郵局60,000元同上3111.02.22中午11點多○○街000號(告訴人表妹○○處)95,000元同上4111.02.28晚上8點多被告載告訴人至○○○00000號,拿互助會會錢150,000元同上5111.03.01上午10點多統一超商○○門市旁空地(臺南市○○區○○街0號)110,000元同上6111.03.02中午11點多統一超商○○門市旁空地(臺南市○○區○○街0號)150,000元同上7111.03.05中午11點多○○○街000號(告訴人住家樓下)4,0000元同上8111.03.21下午3點統一超商○○門市(○○○○○旁,臺南市○○區○○路0段00號)120,000元同上9111.03.22凌晨00:50同上60,000元同上10111.03.25上午9:40統一超商○○門市旁空地(臺南市○○區○○街0號)150,000元同上11111.05.14第一銀行信用卡分別刷卡2萬、3萬(參偵二卷P231-232信用卡帳單)50,000元同上以上共計1,085,000元附表三(案卷代號對照表)編號起訴/併辦案卷代號案卷名稱1起訴警卷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南市警歸偵字第1110371288號偵查卷宗2偵一卷臺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0478號偵查卷宗(卷一)3偵二卷臺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0478號偵查卷宗(卷二)4一審併辦一併辦偵一卷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7383號偵查卷宗5併辦偵二卷臺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7356號偵查卷宗6一審併辦二併辦偵三卷臺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0459號偵查卷宗7併辦偵四卷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7486號偵查卷宗8一審併辦三併辦偵五卷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8206號偵查卷宗9請上卷臺南地檢署112年度請上字第76號偵查卷宗10原審卷臺南地院111年度易字第1300號刑事卷宗11二審併辦一二審併辦警卷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南市警五偵字第1120121590號偵查卷宗12二審併辦偵一卷臺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4368號偵查卷宗13二審併辦偵二卷臺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8424號偵查卷宗14二審併辦二二審併辦警499卷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南市警五偵字第1120121499號偵查卷宗15二審併辦偵8537卷臺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8537號偵查卷宗16二審併辦三二審併辦偵4662卷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662號偵查卷宗17二審併辦四二審併辦偵3100卷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100號偵查卷宗18二審併辦偵7239卷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239號偵查卷宗19本院卷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70號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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