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88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八四O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傷害致死罪,減為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所犯傷害致死罪,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四O八四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七七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且係自首而接受裁判,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莊謙崇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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