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8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四七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壹至編號貳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壹至編號貳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自由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自由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段景榕法官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菊珍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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