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7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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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7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6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所處罰金銀元肆仟元,減為罰金銀元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参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2年5月至10月間,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經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1002號判決(偵查案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9862號、93年度偵字第2330號),判處罰金銀元4千元,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談虎法官李錦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金來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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