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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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崇航選任辯護人李岳霖律師
王怡茜律師被告 唐玉英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0樓 耿瑋鴻
陸明芳
陳朝龍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勇成 律師被告 孫啟慧
住臺北市○○區○○街0段000巷0弄00號0樓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9763、19764、19765、19766、19767、19768、19769、19770、19771、19772、19773、19774、19775、19776、19777、19778、19779、19780、19781、19782、19783、1978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壹、庚○○犯如附表編號1至2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23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貳、甲○○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宣告刑。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完成貳場之法治教育課程。
參、丙○○犯如附表編號1、3至6、8、12、1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3至6、8、12、13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完成貳場之法治教育課程。
肆、戊○○○犯如附表編號20至2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20至23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完成貳場之法治教育課程。
伍、丁○○犯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宣告刑。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完成貳場之法治教育課程。
陸、乙○○犯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宣告刑。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完成貳場之法治教育課程。
事實及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庚○○、甲○○、丙○○、戊○○○、丁○○、乙○○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皆為有罪之陳述(見本院易字卷〈下稱本院卷〉第107至108頁),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上揭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案證據之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自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依法均具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欄補充「被告庚○○、甲○○、丙○○、戊○○○、丁○○、乙○○於本院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三、本案量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庚○○、甲○○、丙○○、戊○○○、丁○○、乙○○未思依循合法途徑申請外籍移工員額,竟以填載不實勞保人頭年籍資料於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並據而行使之,而罔顧政府外籍移工政策,並對主管機關管理之正確性造成損害,所為均應予非難;惟考量被告庚○○、甲○○、丙○○、戊○○○、丁○○、乙○○犯後均已坦承犯行,及被告甲○○、丙○○、戊○○○、丁○○、乙○○前均無因故意犯罪經法院科刑判決之前案紀錄,素行尚可,並佐以庚○○、甲○○、丙○○、戊○○○、丁○○、乙○○於本院審理時分別陳稱最高學歷為高中畢業、高中畢業、大學畢業、大學畢業、高職畢業、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被告庚○○從事飲料店,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3萬元,已婚、有2名未成年子女,除子女外無需扶養之人,被告甲○○目前從事臨時工,月收入約2至3萬元,離婚,須扶養1名未成年子女,被告丙○○現從事人力仲介,月收入約3萬元,未婚、無子女,無需扶養之人,被告戊○○○目前從事臨時工,月收入約1萬至1萬5千元,已婚、2名未成年子女,另需扶養公婆,被告丁○○現從事資源回收工作,月收入約4萬元,已婚、有2名未成年子女,尚須扶養母親、配偶,被告乙○○無業,經濟來源為其配偶,有1名未成年子女,尚需扶養婆婆之家庭狀況及經濟情形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就被告庚○○、丙○○、戊○○○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
主文所示。
四、被告甲○○、丙○○、戊○○○、丁○○、乙○○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5份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犯本罪,本院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以本案犯罪事實手段、情節、被告甲○○、丙○○、戊○○○、丁○○、乙○○之犯後態度,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惟被告甲○○、丙○○、戊○○○、丁○○、乙○○因法治觀念尚有欠缺,為深植其等法治觀念,記取本案教訓,確切明瞭其行為之不當與所生危害,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6款規定,命被告甲○○、丙○○、戊○○○、丁○○、乙○○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完成2場之法治教育課程,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促其於緩刑期間徹底悔過。又被告上揭所應負擔之義務,乃緩刑宣告附帶之條件,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違反上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上開緩刑之宣告,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己○○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江濱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白承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孟潔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公司或商號名稱(實際)負責人犯罪時間行為人罪名及宣告刑1得元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蔡志勇 (另為緩起訴處分)108年3月28日至110年4月27日。庚○○、 耿偉鴻 、蔡志勇庚○○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耿偉鴻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技捷有限公司 李水風 (另為緩起訴處分)109年2月13日至110年1月26日。庚○○、甲○○、李水風庚○○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鼎冠實業有限公司 楊奇軒 (另為緩起訴處分)109年2月25日至109年3月5日。庚○○、耿偉鴻、楊奇軒庚○○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耿偉鴻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峰浚科技有限公司 蔡勝峰 (另為緩起訴處分)109年4月27日至109年6月24日。庚○○、耿偉鴻、蔡勝峰庚○○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耿偉鴻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寶瑩食品有限公司 林文騫 (另為緩起訴處分)108年12月27日至109年11月26日。庚○○、耿偉鴻、林文騫庚○○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耿偉鴻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珍賀食品有限公司 張詠婕 (另為緩起訴處分)108年10月23日至109年7月3日。庚○○、耿偉鴻、張詠婕庚○○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耿偉鴻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百翔銅管有限公司 李登科 (另為不起訴處分)107年6月27日至109年9月25日。庚○○庚○○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凌亨企業有限公司 羅慧蓉 (另為緩起訴處分)108年4月26日至109年12月2日。庚○○、耿偉鴻、羅慧蓉庚○○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耿偉鴻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彩辰企業社 陳勝吉 (另為不起訴處分)109年10月27日至109年11月3日。庚○○庚○○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安彩企業社丁○○110年1月27日至110年2月2日。庚○○、丁○○庚○○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丁○○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松楚食品有限公司 游清順 (另為緩起訴處分)109年5月26日至109年9月26日。庚○○、游清順庚○○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2永諾科技有限公司 林宜賢 (另為緩起訴處分)108年7月26日至109年10月28日。庚○○、耿偉鴻、林宜賢庚○○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耿偉鴻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3天德宏新企業社 林立峯 (另為緩起訴處分)108年11月25日至109年2月25日。庚○○、耿偉鴻、林立峯庚○○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耿偉鴻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4邑鑫企業社乙○○109年5月26日至109年6月2日。庚○○、乙○○庚○○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乙○○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5 盛宇王勁 (另為緩起訴處分)108年4月26日至110年7月2日。庚○○、王勁庚○○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6凌亨企業有限公司 廖文芳 (另為不起訴處分)109年1月21日至110年7月29日。庚○○庚○○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7橫通企業有限公司 蘇麗紅 (另為不起訴處分)106年7月28日至109年9月26日。庚○○庚○○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8麥司儀器有限公司 李思緯 (另為緩起訴處分)108年9月26日至109年10月27日。庚○○、李思緯庚○○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9巨臻企業社、丞兆有限公司 闕志仁 (另為緩起訴處分)109年3月27日至109年12月2日。庚○○、闕志仁庚○○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0丰荷開發有限公司 陳浩然 (另為緩起訴處分)109年9月28日至110年2月24日。庚○○、戊○○○、陳浩然庚○○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戊○○○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1煌輝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劉珮琳 (另為緩起訴處分)109年3月27日至109年9月28日。庚○○、戊○○○、劉珮琳庚○○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戊○○○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2正勝塑膠有限公司 陳婉茹 (另為緩起訴處分)109年2月25日至110年1月26日。庚○○、戊○○○、陳婉茹庚○○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戊○○○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3棣勝企業有限公司 邱阿緞 (另為緩起訴處分)109年10月28日至110年1月4日。庚○○、戊○○○、邱阿緞庚○○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戊○○○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審易 字第 2208 號(112.01.05)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易 字第 13 號判決(112.04.28)【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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