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895號債權人 黃偉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董恆馻 (原名: 董浚凱 )即凱爾健身器材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董恆馻(原名:董浚凱)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