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7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27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27446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李宗霖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於中華郵政之存款帳號及對第三人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之薪資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公務所係在高雄市鳥松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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