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92號聲請人 李前筠 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柏麟 間聲請假扣押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假扣押,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書記官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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