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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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93號
102年度訴字第71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惠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