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55號原告 王泰澄 原告 謝王慧雲 原告 王彩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王明村王平和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2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8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書記官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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