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7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7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7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理人 沈弘祚 相對人即債務人夢想國際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彥凱 相對人即債務人許方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肆萬叁仟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八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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