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029號上訴人 林怡伶 被上訴人 蕭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0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品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書記官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