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易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易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3年度上易字第184號上訴人即自訴人甲○○○○業有限公司代表人丙○○自訴代理人 陳裕文 律師
蔡瑞煙 律師 林群期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張良銘 律師
賴麗春 律師 楊祺雄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自字第26號中華民國93年1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紀文勝法官巫政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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