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2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5年度訴字第289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罪嫌重大,經通緝始到案而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羈押,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葉啟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書記官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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