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八號
原告 王垂木 訴訟代理人 藍松喬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貳仟捌佰陸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捌拾壹萬柒仟陸佰元,折合銀元壹佰貳拾柒萬貳仟伍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貳仟柒佰貳拾陸元,折合新台幣叁萬捌仟壹佰柒拾捌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貳仟捌佰陸拾伍元,尚不足新台幣叁萬伍仟叁佰壹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五日內補正,逾期未繳,裁定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邱瑞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李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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