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2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81號原告 張美貴
柯靖彤 柯正郎 胡彩霞 柯沛潔 上五人共同告訴代理人 張智翔 律師被告天大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漢琮 被告 楊燿彰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108年度交訴字第6號),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詳附件)。
二、被告天大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楊燿彰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楊燿彰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8年度交訴字第6號),業經本院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在案,依前開法條規定,原告等對被告等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即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結論: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柯志民
法官陳昱翔法官侯驊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科維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