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0年度附民字第470號原告 王秋蟬 被告 謝達鈞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劉麗瑛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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