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35號聲請人丁○○聲請人戊○○聲請人丙○○
6號聲請人乙○○
上三人共
6號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民國25年04月01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彰化縣○○鄉○○村○○路○段○○○巷○號)於95年9月27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書記官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