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0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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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0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02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3、4、5所示之罪,均減刑為如附表編號2、3、4、5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6、7、8所示之罪,均減刑為如附表編號6、
7、8所示之刑,與如附表編號9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3、4、5、6、7、8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2、3、4、5及附表編號6、7、8與附表編號9不應減刑之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數罪併罰,其中一罪不能易科罰金,定應執行之刑,即不能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意旨聲請併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容有誤會,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
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四│五│├──────┼─────┼─────┼─────┼─────┼─────┤│罪名│贓物│偽造文書│施用一級毒│施用一級毒│施用一級毒│││││品│品│品│├─┬────┼─────┼─────┼─────┼─────┼─────┤│宣│應予減刑│有期徒刑肆│有期徒刑柒│有期徒刑壹│有期徒刑拾│有期徒刑拾││告││月│月│年貳月│月│月││刑├────┼─────┼─────┼─────┼─────┼─────┤││不應減刑││││││├─┴────┼─────┼─────┼─────┼─────┼─────┤│所犯法條│第349條第2│刑法第216│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項│條│制條例第10│制條例第8│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條第2項│條第2項│├──────┼─────┼─────┼─────┼─────┼─────┤│犯罪日期│94年7月中│95年2月8日│95年5月17│95年5月17│93年9月20│││旬││日│日│日│├──────┼─────┼─────┼─────┼─────┼─────┤││臺灣士林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偵查機關│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及│署│署│署│署│署││年度案號├─────┼─────┼─────┼─────┼─────┤││95年度偵緝│95年度偵字│95年度毒偵│95年度毒偵│95年度毒偵│││字第543號│第1382號│字第4513號│字第4513號│字第4513號│├─┬────┼─────┼─────┼─────┼─────┼─────┤││法院│臺灣士林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最││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易字│95年度易緝│95年度訴緝│95年度訴緝│95年度訴緝││實││第1408號│字第69號│字第104號│字第104號│字第104號││審├────┼─────┼─────┼─────┼─────┼─────┤││判決日期│95年11月30│95年8月31│95年9月11│95年9月11│95年9月11││││日│日│日│日│日│├─┼────┼─────┼─────┼─────┼─────┼─────┤││法院│臺灣士林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確││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定├────┼─────┼─────┼─────┼─────┼─────┤│判│案號│95年度易字│95年度易緝│95年度訴緝│95年度訴緝│95年度訴緝││決││第1408號│字第69號│字第104號│字第104號│字第104號││├────┼─────┼─────┼─────┼─────┼─────┤││確定日期│96年1月2日│95年10月2│95年10月2│95年10月2│95年10月2│││││日│日│日│日│├─┴────┼─────┼─────┼─────┼─────┼─────┤│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貳│有期徒刑叁│有期徒刑柒│有期徒刑伍│有期徒刑伍│││月│月又拾伍日│月│月│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附註│已另案裁定││││減刑││└──────┴─────┴───────────────────────┘┌──────┬─────┬─────┬─────┬─────┐│編號│六│七│八│九│├──────┼─────┼─────┼─────┼─────┤│罪名│肅清煙毒條│偽造署押│肅清煙毒條│麻藥│││例││例││├─┬────┼─────┼─────┼─────┼─────┤││應予減刑│有期徒刑叁│有期徒刑肆│有期徒刑捌│││宣││年四月│月│月│││告├────┼─────┼─────┼─────┼─────┤│刑│不應減刑││││有期徒刑陸│││││││年拾月│├─┴────┼─────┼─────┼─────┼─────┤│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刑法第217│肅清煙毒條│麻醉藥品管│││例第9條第1│條第1項│例第10條第│制條例第13│││項││2項│條之1第2項││││││第1款│├──────┼─────┼─────┼─────┼─────┤│犯罪日期│86年5月6日│86年5月8日│86年1月10│86年1月1日│││││日││├──────┼─────┼─────┼─────┼─────┤││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臺北地│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偵查機關│署│署│署│署││及├─────┼─────┼─────┼─────┤│年度案號│86年度少連│86年度少連│86年度偵字│86年度偵字│││偵字第320│偵字第320│第1693號│第764號│││號│號│││├─┬────┼─────┼─────┼─────┼─────┤││法院│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臺北地│臺灣高等法││最││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院││後├────┼─────┼─────┼─────┼─────┤│事│案號│86年度訴字│86年度訴字│86年度訴字│86年度上更││實││第2709號│第2709號│第1863號│一字第61號││審├────┼─────┼─────┼─────┼─────┤││判決日期│87年1月7日│87年1月7日│86年11月25│89年8月11││││││日│日│├─┼────┼─────┼─────┼─────┼─────┤││法院│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臺北地│最高法院││確││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定├────┼─────┼─────┼─────┼─────┤│判│案號│86年度訴字│86年度訴字│86年度訴字│89年度台上││決││第2709號│第2709號│第1863號│字第6157號││├────┼─────┼─────┼─────┼─────┤││確定日期│87年4月13│87年4月13│87年8月14│89年10月18││││日│日│日│日│├─┴────┼─────┼─────┼─────┼─────┤│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壹│有期徒刑貳│有期徒刑肆││││年捌月│月│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附註│編號6至9現係執行撤銷假釋後之殘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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