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嘉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嘉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嘉簡附民字第17號原告 劉東翰 被告 吳鎧伶 (原名 吳秀娟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年度嘉簡字第423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胡修辰法官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書記官朱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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