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五八號
原告拓洋瀝青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娥 右原告與被告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折合銀元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貳萬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國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李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