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八六三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八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玖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稱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應諭知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案(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六一號),查扣之第一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之等語。
三、查扣案之海洛因,經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玖玖公克)無訛,有該局八十八年三月三日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可稽,屬違禁物。是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爰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正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薇莉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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