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九О五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二三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捌伍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員警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下午二十二時五十分許,在台北市○○區○○○路、中正路口,查獲甲○○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已哭案為不起訴處分),並扣得安非他命一包(淨重○.一九四七公克,取樣○.○○九六公克(已鑑析用罄),餘○.一八五一公克,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八九)綱得字第一○二二六號鑑驗通知書可憑),因屬違禁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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