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39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39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3952號債權人丁○(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乙○○、甲○○應於限定繼承被繼承人 卞周來 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參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書記官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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