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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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393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永環保科技事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8年2月6日96年度重訴字第39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157,9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9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斯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書記官陳立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