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30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3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訴字第30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明微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百零三年度毒偵字第三六○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陳明微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已使用注射針筒叁支,沒收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柒壹貳捌公克),沒收銷燬之,毒品外包裝袋壹個、玻璃球吸食器壹組,均沒收之。
事實
一、陳明微㈠前於民國九十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九十年度毒聲字第六七八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同法院以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一九四六號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三八七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㈡復於九十四年一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一七○五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於九十五年四月十四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㈢再於九十七年八月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四六二八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八月、五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一月確定;㈣又於九十七年十月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四九五九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㈤另於九十四年七月間因恐嚇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簡字第二六三八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五月,減為有期徒刑二月十五日確定,上開㈢至㈤所示案件,由本院以九十八年度聲字第五一九九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於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㈥及於九十九年十一月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一百年度易字第一一六三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㈦暨於一百年二月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一百年度訴字第一二一○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㈧後於一百年三月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一百年度訴字第一六○九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九月確定,上開㈥至㈧所示案件,由本院以一百年度聲字第六一四六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九月確定,於一百零二年四月五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悟並戒絕毒癮,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晚間某時許,在新北市土城區某處之網咖內,以將海洛因置於針筒以水稀釋注射體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同年月二十六日晚間某時許,在新北市土城區某處之網咖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以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次。嗣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十時二十分許,在新北市○○區○○街○○○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經其同意後搜索後,當場扣得陳明微施用所餘之甲基安非他命一包(驗餘餘重○.七一二八公克)、已使用過之注射針筒三支、玻璃球吸食器一組,且經警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呈嗎啡、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本院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理由
一、訊據被告陳明微對於在上揭時、地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均坦承不諱,且被告為警查獲後所採之尿液,分別以EIA酵素免疫分析法初驗、GC/MS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確認複驗後仍呈嗎啡、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偵辦毒品案尿液編號及姓名對照表各一紙(見一百零三年度毒偵字第三六○號偵查卷第五十頁、第五十一頁)在卷可稽,復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暨扣押物照片六幀可資為證。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就施用毒品者,祇於「初犯」及「五年後再犯」二種情形,有其追訴條件之限制,即須於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釋放後,五年內均無施用毒品之行為,始能認其前所實施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足遮斷毒癮,而得於五年後再犯時,再予適用初犯之規定,重行觀察、勒戒等程式。倘五年內已經再犯,被依法追訴處罰,縱其第三次(或第三次以上)施用毒品之時間在初犯釋放五年以後,即與「五年後再犯」之情形有別,且因已於「五年內再犯」,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而無五年戒斷期之存在,自無再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必要,應得逕行追訴處罰,此有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一○七一號判決足資參照。查被告前於九十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九十年度毒聲字第六七八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同法院以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一九四六號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三八七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且其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之五年內,有如事實欄所載多次施用毒品犯行,而經法院分別判處罪刑暨徒刑執行完畢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按,是被告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依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顯非五年後再犯,自合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起訴條件。被告出於自由意志之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被告於上揭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再犯本件施用毒品之犯行,核其施用海洛因,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為係犯同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非法持有海洛因之犯行及其施用前後非法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為施用毒品之當然手段,應為施用毒品之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分別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被告前有事實欄所載之罪刑執行紀錄,最近一次徒刑執行完畢日期係於一百零二年四月五日,此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考,被告於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屢次施用毒品而不思悔改,品行不端,意志力薄弱,其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後,仍無法斷絕施用毒品惡習,漠視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法令禁制,所為殊值非難,惟念其施用毒品所生之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明顯重大實害,且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而具有「病患性犯人」之特質,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其犯罪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及公訴檢察官請求從重量刑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並就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被告所犯前開二罪,分別為不得易科罰金與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不予合併定其應執行刑,附此敘明。末查,扣案施用所餘之甲基安非他命一包(驗餘淨重○.七一二八公克),為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於盛裝上揭毒品之外包裝袋一個、已使用過之注射針筒三支、玻璃球吸食器一組,則係被告所有供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均沒收之。
三、末按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固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而所謂「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係指被告翔實供出毒品來源之具體事證,因而使有偵查(或調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而對之發動偵查(或調查),並因而查獲者而言。而其中所言「查獲」,除指查獲該其他正犯或共犯外,並兼及被告所指其毒品來源其事,此有最高法院一百年度臺上字第四七八七號判決足供參照,查本件被告於警詢中雖供出毒品來源,惟經本院函詢上開分局是否有因本案被告供出毒品來源而查獲毒品上游乙節,業由該分局函覆本院略以:按本案被告所指稱線索,經按址查訪後,該址四樓及五樓均為出租套房,房東表示並無「 陳萬居 」之人承租,故未因其供述而查獲相關正犯,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五日新北警土刑字第○○○○○○○○○○號函暨警員職務報告在卷可查,從而,被告縱有供述其毒品來源,然並未使偵辦員警據以查獲上游販賣毒品者,揆諸前揭判決意旨,自難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對被告減刑,僅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志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王綽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上訴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需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