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01號原告 張美惠
黃惠珍 郭阿雲 陳玫青陳麗玉 黃英男 林志丞 李朝順 黃涂巧津 周國卿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百諺譽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秀灼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皆各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各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書記官邱子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