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25號原告 蔡阿珠 訴訟代理人 蕭麗琍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本件遺囑內容係關於財產上權利義務關係,屬因財產權涉訟,又觀諸系爭遺囑內容,被繼承人 蔡明山 以遺囑處分其名下全部遺產,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59萬0,586元【計算式:遺產總額4,554萬3,517元原告蔡阿珠應繼分6分之1=759萬0,586元(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6,24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3,000元,尚應補繳7萬3,24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書記官曾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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