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簡聲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簡聲字第197號聲請人 蘇其昌 聲請人 陳淑惠 聲請人 何秀美 聲請人 毛承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查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公示送達者,須符合「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之要件,本件經警局派員查訪,相對人確實居住於戶籍地,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