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5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5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 康睿宸 即康家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捌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九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