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33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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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3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交附民字第331號原告 劉麗英 被告 盧桂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易字第37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暨事實理由,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業經本院以109年度交易字第37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前開規定,自應判決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廖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書記官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