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原訴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原訴字第6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靜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軍偵字第51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竹北原簡字第2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崔恩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宜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