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26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聲請人與 蔡樹清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應收帳務明細表,核該明細表載明最後墊款日為民國108年10月15日,故請釋明本件聲請自108年9月27日起算利息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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