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5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25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250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尊評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緝字第9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尊評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首段第3行之「價值新臺幣(下同)190元之飲品」之記載,應更正為「總價新臺幣(下同)190元之飲品3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張尊評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其於密切接近之時間,透過電話及當面向告訴人 鍾釋賢 實行詐欺犯行,各次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行為予以單一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明知自己自己並無資力,亦無支付消費費用之意願,竟向告訴人施行詐術,取得飲品3份,再以換鈔找零為由,另詐取現金新臺幣(下同)4,810元,致使告訴人因而受有財產上損害,所為實在不該;並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暨兼衡其有多次詐欺犯罪前案紀錄之素行、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未扣案之飲品3份,雖係被告本件詐欺犯行所得之財物,然業經其食用完畢,若予以宣告沒收,恐造成將來執行之困難,是應以3份飲品之總價即190元與4,810元,合計共5,000元,作為被告本件犯罪所得之認定,而上開犯罪所得既未實際返還告訴人,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併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並敘述具體理由(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緝字第951號被告張尊評男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居臺中市○○區○○路00巷00○0號4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尊評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先於民國111年4月4日20時20分許,以電話向鍾釋賢經營之飲料店佯稱:欲訂購價值新臺幣(下同)190元之飲品,外送地點在臺南市○○區○○路○段00號「宏昇釣蝦場」云云,迨鍾釋賢陷於錯誤而於同日20時30分許將飲品送達後,復向鍾釋賢佯稱:其為釣蝦場員工,因僅有千元鈔票須找零,鍾釋賢可至宏昇釣蝦場位於尊王路上之辦公室收取5仟元鈔票,致鍾釋賢陷於錯誤,當場交付價值190元之飲品及4,810元之現金後,再前往臺南市中西區尊王路尋找釣蝦場辦公室。嗣因鍾釋賢找尋辦公室無著,且返回釣蝦場後竟遭告知無此員工,始知受騙。
二、案經鍾釋賢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尊評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鍾釋賢於警詢中之指訴相符,復有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電子發票證明聯1張及交易明細2張附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再被告於密切接近之時間,透過電話及當面向鍾釋賢實行詐欺之犯行,各次犯行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行為予以單一評價較為合理,應認為屬接續犯,請論以一罪。犯罪所得,請依法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檢察官周盟翔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書記官許順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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